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条款,已经注册的
机动车如未能在其检验
有效期结束之后的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之内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话,该车的所有权人须将车辆移交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
这其中包括了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既定规定对车辆进行登记、拆解以及销毁等环节的操作,同时还需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注销涉及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等手续。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