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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可以加重刑罚吗

关于刑事二审法规中是否会加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通常来说,在常规的司法流程中,二审阶段并不能导致被告面临更加严格的刑罚,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检方提起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亦或是存在被告人及检方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时,被告人是否应当增加刑期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关于二审与一审之间的区别,一般而言,使用一审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做出的判决,在上诉期间,该判决仍未成为正式的法律依据。
相反,二审程序结束后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法对此进行上诉。
然而,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其例外之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便为二审终审制设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例外。
关于再审与加重刑罚的关系,我们需要了解到,“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在刑事再审程序中,不得对被告人施加比原判决更为严重的刑罚。
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而法国的规定更为严谨,禁止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再审申请,从而从根本上避免了对被告人处罚的加重。
然而,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并无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相关规定,因此,通过再审,既可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也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纠正国家法律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违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它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程序启动本身就意味着已经被生效裁判判定过的被告人,将再次受到国家追诉权的影响。
若没有再审不加刑原则的保障,被告人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这与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强调对被告人权益保护的趋势背道而驰。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再审不加刑”原则应得到充分肯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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