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公正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商标等相类似的标识;
(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个人姓名;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内容等;
(四)其他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的混淆行为。
其次,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以下单位或个人进行贿赂,以期获得交易机会或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再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经获得的荣誉等进行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此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后,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侵犯商业机密:
(一)通过盗窃、贿赂、欺诈、威胁、电子入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二)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三)违反保密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四)教唆、引诱、协助他人违反保密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获取、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