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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

驱逐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象应为在我国境内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其执行方式包括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
具体而言,执行机关需首先对被执行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即检查核实他们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照。
随后,依据法律规定,执法机构有权收回并销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各类证件。
接下来,被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或由其所在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协助支付其离境所需的机票、火车票等交通费用。
最终,执法机构将依法将被执行人遣送至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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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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