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
拆迁建筑(包括住宅及非住宅)进行补偿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以相关
房产证明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准。
若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
办理房产证明或土地证明,则可以通过实地测量来确定相应的建筑面积。
关于被
拆迁房屋与建筑物的价值评估,通常情况下应由被拆迁方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由拆迁方委托该机构依据相关评估技术指标,最终确定出被拆迁房屋与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针对非住宅类房屋的设备搬迁与安装费用,各个地区均应有明确的标准予以规范;
对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则应按照设备重置价格与成新率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