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诸多权利:
首先,专有使用权。
此项权利赋予商标所有权人对自身注册商标的独特且排他的使用权,禁止任何第三方在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商标所有权人所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其次,许可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注册人均具有授权他人在指定范围内使用其已注册商标的权力,方式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再者,处分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权。
商标所有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方式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投资权。
商标所有权人有权利用商标进行资本投入,以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权。
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将商标作为抵押物,设定权利质权来保障自身或第三方的债务安全。
最后,抛弃商标权。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以按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