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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在此类情形中,仲裁员理应自觉主动地避让:
如若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干扰公平决策的复杂关系;
又或是仲裁员身兼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家属
再者,倘若仲裁员未经许可擅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密会面,甚至接受了他们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等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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