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强制执行”,在行政法领域中通常指的是对
违法建筑采取的
强制措施。
违法建筑泛指那些未依法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手续便擅自修建的各类建筑物。
对于这类存在
违规行为的建筑,通常会施以强行拆除的指令。
若违建业主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自拆的话,则将由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性拆除行动。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有责任发布公告,向公众公开相关情况。
当政府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前向被拆迁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需尽职尽责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劝导被拆迁方主动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