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即所谓“
职务侵占罪”。
在本罪中,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滥用其职位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财物
非法占有,并且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话,那么便应被处以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接受
罚金的惩处;
如果
行为人所侵吞的金额数目更大的话,则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那些侵吞金额特别巨大的
犯罪分子,他们将会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仍然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
公职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如果存在上述行为的话,则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