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指出,此类情况是可通过协商来解决的。
具体来说,当个人面临因欠款而遭到
起诉讼的情形时,其有权利与对方进行调解商议,并有机会请求对方免除利息的负担,仅需分阶段支付借款本金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关系归属为
民法范畴内的民事
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
纠纷自然也属于
民事纠纷的范畴。
对于这类民事纠纷,
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利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在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环节,同样可以视为一种协商解决的途径。
其次,在协商的过程中,只要出借方愿意接受,欠款方便可以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
例如,欠款方完全有可能请求出借方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索权,转而仅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并且可以将本金划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偿还。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欠款方虽然享有提出要求的权利,但最终能否得到出借方的认可,仍取决于出借方的决策。
若出借方同意了欠款方的请求,则双方便可达成调解协议;
反之,若出借方无法接受欠款方的要求,则调解协议无法达成,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裁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到,在
合同生效之后,若当事人对于合同中关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关键性内容尚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他们仍然有权利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
若双方无法达成
补充协议,则应根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相应的事项。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