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中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享有自行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广泛权力。
这些案件主要涵盖两大范畴:
第一类为仅需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即予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则为由受害者提供确凿证据支撑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所述轻微刑事案件通常是指其犯罪事实及情节相对较轻,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