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医疗事故纠纷问题时,
当事人可选择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亦可行使权力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倘若协商与调解均未取得预期成果,当事人则可进一步选择向
司法机关提起
诉讼程序。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若经鉴定确认确属
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患方当事人所提申请,开展相应的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事宜。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同时依法根据该条例理清赔偿数额。
若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则需签订
调解协议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如调解未能成功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