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和
缓刑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能用来冲抵缓刑的刑期。
也就是说,二者在
法律效力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替代。
然而,对于被监禁或
拘留的期间,却可以相应地冲抵
拘役、
管制以及
有期徒刑的刑期。
换言之,倘若某位罪犯由于其
违法行为而被判定进行管制
处罚的话,那么他每被监禁或拘留一天,就可以将这一天的时间视为已经服满了两天的刑期。
同样地,若该罪犯被判以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他每被监禁或拘留一天,就可以将这一天的时间视为已经服满了一天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