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
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款的规定,诸如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形式的信息,均可视为要约邀请,其本质上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邀请自身
签订合同的表达方式。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拍卖公告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