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伪造或非法取得真实
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或者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套取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将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继续支付或二次验证等操作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划扣款项的行为;
(四)在恶意透支过程中,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超过规定限额或
逾期期限,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依然拒不偿还的
违法行为。
恶意透支,通常是指持卡人以获取不当利润为目的,采取上述方式进行的信用卡违规使用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