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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如何去列明

在提及如甲乙之类的自然人时,要详细列出其姓名、性别、国族属性、诞生年份以及职业状况和居住地址;
如果该自然人的职业性质尚不明确,则可以选择省略这一部分。
对于具有外国护照或旅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有必要细致地说明他们所属的国家以及所处地区的具体位置。
在描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与者时,需要清楚地罗列出他们的名称、办公地点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的职务姓名。
申请再审人而言,他们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列出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以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方,并且该当事人须为失利或者部分失利的一方;
(2)在对已由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另行提起新的诉讼以解决相关争议的案外人;
(3)如若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履行职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原始继承人继受传承。《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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