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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还是原告人

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其诉讼当事人并非通常所认知的“原告”角色,而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相并列的被告人角色。
民商事行政诉讼之中,则多称之为原告。
具体到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们,自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日始,便具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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