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其
诉讼当事人并非通常所认知的“原告”角色,而为与刑事
犯罪嫌疑人相并列的被告人角色。
在
民商事及
行政诉讼之中,则多称之为原告。
具体到
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属等,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们,自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之日始,便具有了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