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
诉讼当事人或第三方应在预定的庭审日期之前,或是得到人
民法院指定的交换
证据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针对确实存在的正当理由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请求,若被人民法院批准,则得以在法官主持下的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展示并接受审查。
若未能按时提交证据,相当于自愿放弃该项提证的合法权益。
对于原
申诉方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首次审判程序中无合理原因未提供且一直到第二次审判程序才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证据均需在法庭现场公开展示,以便各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质疑和验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