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凡持有
信用卡的人士若将其卡片交于他人,则信用卡在被后者消费之后却未能按时按量归还欠款的行为,其所造成的所有经济责任皆须由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承担,而银行方面也会在此类情况下向信用卡持有人索要所应支付的
信用卡欠款。
依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银行针对信用卡欠款发出的
催收通知中,必须充分揭示如下基本信息给持卡人:
持卡人的姓名以及所欠款项的总数额,此次催告的缘由及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关于持卡人所享有的权益、需履行的义务,查询信用卡账户状况、还款操作、提出异议以及提供相关
证据的合法途径,发卡行的电话号码等信息,以及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当发卡行收到持卡人对于
信用卡催收过程中所包含的异议时,其亦有责任立即对涉及到的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记录,同时展开必要的核实处理工作。
根据第七十条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倘若确认信用卡欠款数额已经远远高过了持卡人实际拥有的偿还能力,但同时持卡人仍表示有还款意愿的话,发卡行就可同持卡人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进而达到个性化的
分期还款协议达成。
这个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
有效期不得超过5个自然年。
在整个还款期间内,关于年费、利息以及其他额外收费能否正常计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1)确定
逾期的款项总额、结构组成以及币种;
(2)明确还款的周期、方式、方式、日期以及每一次须偿还的货款额;
(3)了解还款周期中是否会产生年费、利息以及其它类额外费用;
(4)明确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中的待偿款项尚未全部结清之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银行再次申请信用卡的承诺;
(5)列举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职责,以及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6)明确与还款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只要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发卡行及发卡业务服务机构都应当结束对此持卡人的催收行动,除非是在持卡人未按照分期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记录,发卡行必须确保持有录音材料,且录音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直至欠款完全清除之日为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