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起事故中的各方
当事人皆属
机动车辆范畴,则应按照交强险的赔付标准,各自承担并全额
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具体数额分别为死亡或残疾方面,11万元;
医疗费用方面,1万元;
以及
财产损失方面,2000元。
如出现数额不足的情况,双方需按照七比三的比例进行分摊责任。
当一起事故中既有机动车辆又涉及
非机动车或行人时,责任划分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若机动车辆方负
主要责任,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对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如有不足部分,则分别按照八比二和六比四的比例分配责任。
其次,若机动车辆方仅负次要责任,同样以交强险赔付方式进行,直至财产损失达到2000元为止,剩余部分再按照九比一和四比六的比例进行责任分配。
在两起事故中都不牵扯到机动车辆的情形下,所有的损失都将按照七比三的比例由各方承受。
一般来说,赔偿范围里会涉及到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
交通费等多项内容。《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