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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判死缓最少服刑多少年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若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将刑罚减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但同时,在遵守监规方面表现优异,也可得到进一步减刑
然而,其服刑的最低期限须等于或大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若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有所限制,那么其服刑最短期限则不得低于二十年。
再者,上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自第二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减刑为无期徒刑
如若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第二年期限届满之时,也有可能被裁定将刑罚减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同样地,如果其减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其服刑长度(即所谓“无期”)不能低于二十五年;
而若是减为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最低服刑长度亦不能低于二十年。
服刑期间,如果他们能够恪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进行教育改造活动,并表现出良好的回归社会的意愿与决心,则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
针对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后的刑期不得短于十三年;
而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的刑期则不能短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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