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
信用卡时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件或骗取有关机构签发给其的合法信用卡进行
欺诈操作;
(二)非法篡改已失效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以达到欺诈目的;
(三)未经授权,直接盗用他人生理或非身体特征认证信息来滥用相应信用卡;
以及(四)出于恶意的目的大量借款,且借贷款项
逾期未还,经过发卡机构数次或多次催缴依旧拒绝偿还欠款。
在此提及的“恶意借款”,是指
当事人以
非法占有所借
债务为明目,突破法定最高贷款额度或超出规定的还款最后时限,且在发卡银行发出
催款通知后拒不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