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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要不要限制减刑

涉及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死缓判决,并不一定需要实行减刑上的严格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曾经被判过有期徒刑并且属于累犯,又或是因为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了有组织的暴力性质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各级人民法院可在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和案件具体情况后,依法作出决定是否对他们实施限制减刑。
因此,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是否需要限制减刑,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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