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位权,是指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直接
起诉次
债务人,请求其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之
诉讼活动。
此诉讼性质上实为债权人向主债务人债权人之处分,因此,
代位权诉讼的参与者包括了债权人、主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三个相对人。
2、在实现债权人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自由享有多项权利。
例如,当债务人未及时对已到期的借款进行追偿,致使债权人受有损失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
催收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