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具体情况而言,无论被告人带来的严重程度如何,只要是针对
被害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
自诉人都有权提出附加的
民事诉讼。
这其中涉及了对被害人造成
轻伤、重伤和伤害导致死亡等三种情况都拥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如果致害人仅仅给被害人带来了轻微的伤害,那么他将无法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该向
当事人明确说明,他们可以选择改变
诉讼请求,或者另外发起一项单独的民事诉讼。
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赖于
刑事诉讼的存在才能成立。
轻微的伤害并不属于
犯罪的范畴,从严格意义上说,它并没有满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