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当作为
债务人的个人或组织未能如期支付其应偿还给
债权人的到期
债务时,或者此时正值适用
当事人在
抵押合同中商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特定情况时,
抵押权人即有权与其所
担保的
抵押人协商,对
抵押物进行估算后采取折价
处理方式,或者依法通过公开拍卖和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资金款项来优先满足他们的权益要求。
因此,假若房屋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单方面
抵押,但
借款人又无力承担所需的还款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动用其抵押权,遵循法定程序对房屋实施强制处分,顺利将拍卖、变
卖房屋所产生的收益用以偿还尚未清偿完毕的各类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