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相互负担
债务的情况下,只要所负担的债务涉及到的标的物类型与质量相同,那么其中任一方都有权将自身的债务与另一方的即将到期之债务互相抵销。
因此,倘若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同样存在此类债务负担,并且其对应的标的物类型和质量均相同,则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便可予以相互抵销。
然而,若债务涉及的标的物类型或质量有所差异,原则上双方应先行进行协商,若达成共同意向,仍有可能实现债务的相互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
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