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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抵销权的例外情形有什么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得到法院正式受理之后,原本属于债务人债务方得以成功从第三方手中取得对于债务人的相关债权权益。
另外一方面来说,当得知债务人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作为债权人似乎应该事先了解到这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债务负担。
同样地,债务人的债务人为满足自身需求也应预先知道债务人可能面临的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现实情况,以便为自己可能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债权权益做好准备和规划。《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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