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情况下,您依然拥有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原告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明确注明债权人姓名,但持有此类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旧有权向上诉法院提交相关民间借贷诉讼请求。
在诉讼进程之中,原告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这两位姓名相同的人实际上为同一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