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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累犯是否一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即便属于累犯之列,亦非绝对不可申请取保候审措施。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侦查、起诉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拘禁的相关人员,避免逃避侦查、控告与审判活动,通过向其要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出具保证书,以保障其必须随时听候传唤的权利。
对于取保候审,办案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嫌犯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定。
例如,若嫌疑人为已孕妇女或尚处哺乳期不满一岁婴儿的母亲,抑或是患有严重疾病并有潜在生命风险,又或者患有急性传染病及其他情况者,皆具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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