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
法规,私自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信用卡进行操作的;
(二)未经合法程序授权,擅自使用已经注销停用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的;
(三)侵犯他人权益,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的;
(四)恶意使用信用卡,超出法律规定的金额上限或处理周期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向其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予以还款的行为。
在此,所谓“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过特定限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其还款后依然无视的行为。
对于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将参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的审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