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通常难以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众所周知,强奸罪的主要
处罚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而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实质性前提是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
因此,关于被告人是否能够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获得相应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最终决策。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几种特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这种做法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即可;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