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指出,
罚金应在判决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或分期进行缴纳。
倘若罚金缴纳
期限届满之后,相关人员依然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人民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要求其缴纳。
如若经过强制措施之后,被执行者仍然无法全额缴清罚金,人民法院无论何时,包括在
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只要发现
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应当依法进行追缴。
然而,若因遭受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实际困难,
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申请。
待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依法裁定对原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进行相应的减少或免除。
此外,若行政机关已针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作出过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在判
处罚金时亦应对该罚款金额予以相应的折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