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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法者实施的强制传唤并不被视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然而,诸如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人为限制活动则可被认定为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违法嫌任人,仅需手持相关职业证明文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然而,此类传唤行为通常持续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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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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