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的争议问题,首先应当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出现
纠纷,最为常见且实用的方式便是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冷静与理智。
若土地争议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便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并最终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以明确各方权益。
倘若争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便需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法定机构,负有调解之责,同时也必须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调解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
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
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