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以及诸多相关法律解释的要求,教导或协助他人进行
违法犯罪行为的
行为人,均需负有与实际肇事者共同承担责任的义务。
然而,如果教唆和协助的对象属于没有或者受到限制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些教唆者/协助者就必须直接面对
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
侵权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
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需要完全替代其他违法者负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于
法律制裁。
相较之下,对于那些教唆及帮助没有或者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违法行为的罪魁祸首们,其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显然更为严重。
此外,若涉及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在履行监管责任方面有所失职,亦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程度上的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