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先阐述的是,保险公司通常会参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的禁止性规定作为
保险合同中的法定免责条款,且此种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在提供的条款上以充足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显眼标记来提醒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这属于免责条款,那么在签署完毕后,凡是以此为理由指责保险公司没有做好明确明示义务以至于
合同无效应的声称都是得不到支持和认可的。
举例来说,如果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由于
酒后驾车酿成事故,若在保险合同中已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对此进行了标注,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担因酒后驾车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要指出的是,若因车祸造成受损,完全是由受害方的个人失误或者
故意行为所导致,那么相应地,保险公司也就无需对此进行理赔。
再者,若不幸出现
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出现事故并使自身驾乘成员、被保险人之外的无关人员受到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时,原则上来讲,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章,在机动车道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为伤员或者受损财物给予合理
赔偿。
最后,当保险公司面临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亦或是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这两种选择时,往往在相关事宜上,保险公司会尊重受害人为优先考虑对象。
然而,对于涉及到抢救伤员可能使保险公司需支付或者预先垫付抢救所需资金的情况,保险公司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讯息后,必须仔细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方能及时地为医治单位支付或者预先垫付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
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