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与
盗窃罪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其
犯罪意图的性质以及形成的时间段各不相同。
盗窃罪的罪犯通常会意识到他们正在利用未被财物所有者或者持有人察觉的隐秘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并且这种犯罪意图只能在他们实施盗窃行为之前产生。
相比之下,信用卡诈骗罪的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这其中包括了对于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确知晓以及
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者亦有所不同。
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则存在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超过规定限额进行透支,经过
催收仍不予归还;
另一种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同样经过催收后仍然不予归还。
再者,犯罪对象也是两个
罪名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拥有的他人财物,然而在信用卡诈骗罪中,
信用卡本身成为了犯罪工具,这是该罪行所特有的。
此外,
犯罪行为人是否归还所获取的财物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
尽管盗窃罪的罪犯在
窃取他人财物后可能会主动归还,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主动退赃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的
量刑因素来考虑。
最后,从主体要件上来看,盗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16周岁的具备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则仅仅局限于合法持卡人。
那些通过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的人员以及未经正常申办程序而因诸如借用、拾取、收购、盗窃、
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均无法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