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
职务侵占罪”以及“
贪污罪”,即倘若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内部的人员,借着职务上的优势,将本单位的财物
非法占有为私有,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
如果涉及的金额更为庞大,那么这名员工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可能面临没收其财产的惩罚。
而当我们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时,它所描述的是“
挪用资金罪”和“
挪用公款罪”。
同样地,这些罪行的实施者也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
借给他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涉及的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些
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如果涉及的金额更大,或者即使涉及的金额较小但没有及时归还,那么这些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种不同的
罪名,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共同之处。
例如,这两类罪行的
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而且它们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外,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