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裁定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作为
刑罚的附属手段或单独成立,均有权力执行的主体为人
民法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执行。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仅仅是针对罪犯个人所拥有财产的部分或整个所有权进行剥夺。
而在此过程中所收缴的财产,仅限于罪犯本人所有的财产,其中不仅包括其专属的财产,还包括他在与其他人共同享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在对罪犯宣判没收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涉及到其亲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