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谓检查、
提起公诉以及审判主体在
刑事法律程序框架内,对于受到
刑事起诉却无实际囚禁之宣告者,为防止其
逃逸法庭调查、
起诉及审判活动,采纳其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之举,同时出具
保证状,确保其随时听从
传唤之一种刑事法律手段。
检察院对于应不予
逮捕案件的决定,可区分为两大状况:
首先对于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通知之际立刻着手实现
当事人之释放工作,并且将实际执行情况即时告知检察机关;
其次,对于需进一步进行调查确证,且具备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资格情况下的当事人,法院依律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