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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是先释放还是先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乃谓检查、提起公诉以及审判主体在刑事法律程序框架内,对于受到刑事起诉却无实际囚禁之宣告者,为防止其逃逸法庭调查、起诉及审判活动,采纳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之举,同时出具保证状,确保其随时听从传唤之一种刑事法律手段。
检察院对于应不予逮捕案件的决定,可区分为两大状况:
首先对于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通知之际立刻着手实现当事人之释放工作,并且将实际执行情况即时告知检察机关;
其次,对于需进一步进行调查确证,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资格情况下的当事人,法院依律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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