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上市说明书、公司债募集办法、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及宣传,以及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产品价格目录列表,都被视为一种
要约邀请,这其实是政府部门希望着他人能主动地向其发起要约、发出邀请以达成缔结契约的意愿之表述。
因此,需明确的是,拍卖公告本身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