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中,并不是按照比例来判别的,通常情况下,责任分配会细分为全责方、主责方、同等责任方、次责方或
无责方等细分情况。
依据相关
法规,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有义务深入判断每位主体的行为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性,从而明确事故各
责任主体的确切责任归属。《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