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应该极力倡导通过友好而富有建设性的协商手段,以助力于各方
当事人能够就原先签署的借贷合约达成令人满意的
还款协议。
根据我国的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规则,如果
借贷关系已经超出
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在这个指定期间内当事人双方所缔结的还款协定,将被视为全新的债权、
债务关系,并且这些后来形成的协议都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庇护和保护。
2、如果已经无法通过这些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呢?此时,作为
债权人一方的你可以考虑向对方发起
催收到期款项的通知单。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对于那些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借款案例来说,信托机构或者银行向
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单时,如果
债务人在此通知单上亲笔签名或者盖了
公司法人章,就应该视为其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从而使得这项债务权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尽管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信托机构或银行,但是他们依然可以借助此项策略,毕竟总归比一无所有要好得多。
3、又倘若在短短的三年内,
出借人曾经向前借款人提出过要求权利的行为,并且能够提供充分且合法的
证据支持,那么,这将会导致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果。
从这里开始,诉讼时效将会从意外中断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