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被提出保存之后,
债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首先是局部通知的时间点,即当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或是按照相关法律所进行的拍卖出售、以出售所得价金转交到提存机关的时候,该提存裁定便可正式生效。
在此情形下,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已经在其提出保存的范围之内依法完整地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程序。
其次,就是所谓提存后的全面告知义务,具体指的是债务人须在
标的物提存之后,尽快地通知
债权人或其
继承人、遗产管理机构、
监护人、财产
代理者等各关系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