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夫妻俩共同承担,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某些欠款将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而其他类型的欠款便成为个人责任。
具体来说,当
债务符合以下几个特征时,其应归属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予以认可的;
第二,债务主体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缔结,这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第三,债务主体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范畴,但如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实此债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求的话,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