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累犯者而言,通常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
犯罪行为本身就反映了较高的主观恶意程度,倘若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可能会对社会和谐安定构成较大风险与隐患。
然而,若此类累犯具备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仍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第一类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或处于孕期和哺乳期阶段,对这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过高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类为在
拘留期间已届满,但案件审理工作还未结束,客观上需要持续进行侦查活动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