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谨的法律角度来看待,当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
法人实体参与民事商业活动的流程时,所产生的各种
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并不必然会直接对其股东产生影响。
具体来说,即使公司背负了贷款
债务,其股东也仅需按照各自最初的
出资比例承担法定的、有限的
赔偿责任;
在此之外,他们不再承担除此以外的任何额外义务或责任。
但是,有鉴于股东可能滥用其公司独立法人的身份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权利,从而导致
债权人蒙受重大
经济损失,这时,股东将需
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债权人进行全额
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