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尊敬的被告,关于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诉讼时效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其应用于
诉讼时效中断之中。
在通常情况下,当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时,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且自中断之际或结束相关法律程序之时,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计:
(一)被害方
当事人向被告方当事人提出及时履行
赔偿责任的要求;
(二)被告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履行赔偿责任;
(三)被害方
向法院起诉或向
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以及(四)与上述(三)所列举的行为同等效能及延伸意义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