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将对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予以鉴定评估:
首先是车辆未能悬挂车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或者驾驶人未能出示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其次是车辆涉嫌存在使用伪造、
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等不当行为;
第三种情况则是车辆尚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投保强制性责任保险;
此外,
车辆超载,具有被
盗窃或
抢劫嫌疑,或者车辆系非法改装或者已经达到国家
报废标准也需要经过鉴定评估以确定责任方;
最后,如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替代性罚款
处罚,其所驾驶的车辆亦需进行鉴定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